2-5-1 中華民國(臺灣)
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,資料當事人得行使查詢/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、補充或更正、停止蒐集/處理/利用、刪除等權利。
2-5-2 日本(APPI)
日本 APPI 保障個人就其「保有個人資料」提出揭示、更正、停止利用/停止提供等請求之權利(具體依法條與適用條件)。
2-5-3 韓國(PIPA)
韓國 PIPA 保障個人請求閱覽、改正、刪除、停止處理等權利(具體依法條與適用條件)。
2-5-4 中國(PIPL)
中國 PIPL 規範個人信息處理並保障個人權利(如撤回同意等),並要求提供便利的撤回方式。
2-5-5 歐盟(GDPR)
GDPR 第三章規範資料主體權利(如存取、更正、刪除、限制處理、資料可攜、反對等)。我們在 GDPR 情境下可能採用的處理法律基礎包括:同意、契約履行、法律義務、合法利益等(依不同資料用途而定)。